《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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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有望今年出台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受到热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业主首次参与物业评星 对五星级评选有一票否决权
  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协法专委召开高法《解释》及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应用培训讲座
  业主不交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房
  小区应设些宠物厕所
  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小区污水池电梯等须专业检测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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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法”有望列入今年全国两会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物权法>出台新司法解释
  我公司被增补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住宅物业服务二、三等级规范:三标准可组合订约
  中物协发出关于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关于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物业管理法”有望列入今年全国两会议案
  召开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会议
  关于减轻物业服务行业税收负担的建议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立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的通知
  新《节能法》的实施既有建筑节能对物业管理影响深远
  物业服务合同正式颁布“五一”施行
  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2008年新春联谊会在京召开
  住宅物业服务二、三等级规范:三标准可组合订约
  海淀区召开物业调解培训
  关于2007年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初评结果的公示
  12月6日 “十一”安全大检查的成果
  10月18日,公司加入北京市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协会
  7月29日,公司颁布《快讯投稿考核方案》
  5月30日,公司颁布《员工奖励制度》
  1月23日,公司确立决策会制度
  1月23日,公司成立技术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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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正式颁布“五一”施行 
  发布时间:2008-5-14

        经过一年半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座谈、公开论证,备受关注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4月24日由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推行。两份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经营小区共用部位,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小区共用部位从事经营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可抵减下一年物业服务费等。 

一、物业不得擅自经营共用部位
        以业主入住为界,入住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住后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合同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文本中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经营小区共用部位,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公司须每半年向委托方公布收益情况并接受监督,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并可用于分摊到户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大会表决的其他用途。业主可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费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物业撤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
        目前物业服务活动中,常有物业公司突然不知去向或原有物业公司拒不撤出的情况。为减少有关纠纷,文本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从而给物业交接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 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等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等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这些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三、业主装修物业不能乱收费
        针对一些物业公司利用业主装修过程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合同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应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的装饰装修服务费外,目前不少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时收取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都被禁止收取。
        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时普遍收取一定金额的装修押金。合同规定,业主装修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此外,对业主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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