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4月1日,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简称“新《节能法》”)开始实施,节约资源已上升为国家意志。新《节能法》从完善节能的基本制度、注重体现市场引导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及增强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方面着力,对节能目标及其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估审查、节能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等作出了新规定。
新《节能法》共有七章87条,其中第三章第三节就建筑节能方面,对先前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的领域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对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新《节能法》第十四条提出:“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以节能标准为基础,新《节能法》制定了更加明确的节能管理办法,比如,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认证措施;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等。
新《节能法》鼓励各行业协会参与并推进节能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据统计资料显示,建筑物在建成后寿命期间的管理费用,是建设成本的7倍左右,目前国内则达到12倍。在对既有建筑的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节能管理起着关键作用,直接关系到节能工作的成效。例如,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开展节能降耗管理,2007年其管理的项目节电139万度,节约电费122万元;节水1.5万吨,节约水费7.7万元。
我国建筑能耗总量和节能水平不容乐观。在我国430多亿平方米的存量建筑中,99%是高能耗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至4倍。2000年至2006年,我国每年新建房屋20亿平方米,95%仍是高能耗建筑。这已成为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难题之一。今年1月10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确定2010年前完成403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作为对既有建筑实施专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节能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