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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不交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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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物权法>出台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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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物业服务二、三等级规范:三标准可组合订约
  中物协发出关于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关于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中积极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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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8日,公司加入北京市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协会
  7月29日,公司颁布《快讯投稿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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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房 
  发布时间:2009-8-28

        本报讯(记者刘扬)今后商品住宅购买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有可能不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昨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发布《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征求意见稿”,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而以往,业主可以先办理入住手续,待办理产权证之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户。商品住宅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已售公有住房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社区若开立业委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更加明晰: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市民可以在9月9日之前,对《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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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资金禁止
        进行有风险投资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银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进行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及时支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也要归入维修资金账户。
        区县建委紧急代修
        可动用资金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建委(房管局)签订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组织代修并支付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紧急情况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
        专项资金专户
        不得支取现金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
        开户银行禁止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物品、费用和协议范围以外的服务,禁止采取任何不正当的营销手段。如开户银行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托资格,并依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摘自2009年8月28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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