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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由于在一些广泛被探讨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上进行了明确,因而受到了各方热议。对于其中关于业主大会试行法人登记、前期物业责任主体、对物业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等问题,民众褒贬不一。不少人认为该草案实现了重大突破,值得肯定,也有人认为其中的某些条款甚至不如《物权法》等法规来得有力。
《草案》提出,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这意味着除业主专有房屋可以进行登记外,类似车库、会所等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也可以进行登记。这项规定在全国尚属首次。《草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物业服务用房问题、前期物业的责任主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物业服务内涵、物业服务交接基本程序、政府部门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车位、车库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紧急情况范围和内容、培育发展物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突破性地确立了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为规范业主大会这一级法人组织,《草案》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协助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不少小区存在的新旧物业交接问题,《草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事由拒绝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将被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3万元罚款;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3万元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资料可被追究刑责;业主可将小区各项服务分项委托;业委会办公用房不得低于物业服务用房总面积两成;业主可按楼为单位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建设单位不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由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应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物权登记;新建物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前期物业服务。
由于该《草案》在一些广泛被探讨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上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因而受到了各方热议。
办公室网络运行主管: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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